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党办发〔2022〕4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压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重点
1.学校、医院、车站周边餐饮、住宿、网吧、影院等人员密集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经营性自建房;
3.乡镇、集镇和农贸市场经营性自建房和各类宗教活动场所;
4.底层连通改造为餐饮、超市等大空间经营场所的房屋,改变房屋结构的隔断房、群租房和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的场所;
5.工(农)业园区、国有农(林)场等各类基地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场所;
6.延伸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排查范围和重点,按照居民自查、基层排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做到排查不漏一栋、不漏一户、隐患不漏一处。
1.居民自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
2.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3.县级核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核查方案,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排查存在风险的自建房进行安全评估鉴定,并对辖区范围内排查整治情况全面负责。
4.市级抽查。市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2022年5月至8月底,对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对3层以上(含3层)、人员密集、违规改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198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进行整治。
1.全面摸清重点整治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和评估,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对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做到“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快查快改”,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鉴定为 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封闭处置,严禁住人,并采取依法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 C 级危房的,采取修缮加固等技术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三)全面整治隐患
2022年9月份,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整治,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栋(户)、销号一栋(户),同步完善整治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
2.分类施策推进整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一栋一策、分类处置方式,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责任主体。对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对符合城镇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危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政策的,全部支持改造;对其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法依规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加层、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以及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加强安全管理
在巩固和提升排查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长效监管。
1.严控增量风险。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凡建必批”。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强化日常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领域涉及的房屋安全管理。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监测机制,研究探索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构建城乡房屋长效化、常态化安全管理体系。
四、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边排查、边建账、边整治、边销号的原则,压茬推进各阶段工作落实落地。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至12月)。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安全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坚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能整改的立查立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快查快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2022年8月底前,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市D级危房进行彻底整治。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整治,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在巩固和提升排查整治成效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措施,推动长效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涉及本系统、本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二)提供资金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排查整治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城市建成区内唯一住房且鉴定为 D 级危房的产权人,要兜底保障住房,符合条件的住户,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进一步研究制定需拆除 D 级危房的土地和房屋评估置换补偿处置等政策,加快 D 级危房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确保房屋排查和评估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和整治信息,为房屋安全长效化常态化管理夯实基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大督导考核。严格落实巡查、约谈、考核等机制,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将专项整治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实行“周调度、月汇总、季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定期督导、通报,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督导。
(五)营造工作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房屋安全隐患和违建违批等问题线索,落实举报奖励措施。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倾听群众诉求,动员群众参与整治过程,整治成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的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吴忠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责任单位 |
责任分工内容 |
住建部门 |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运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
宣传部门 |
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以及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统战部门 |
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
编制管理部门 |
负责明确城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
发展改革部门 |
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
教育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公安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以及用作民爆爆破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民政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司法行政部门 |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
财政部门 |
负责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
自然资源部门 |
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用作林业和草原管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 |
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自建房和大棚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
商务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及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 |
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
应急管理部门 |
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指挥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负责指导用作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
城市管理部门 |
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
国资委 |
负责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
地震局 |
负责地震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对建筑抗震设计、施工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
消防救援部门 |
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区属驻吴各单位、企业 |
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涉及本单位、本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